日前,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对《黑龙江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以及相关评价标准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,提出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6个月至3年,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。其中,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公开期限为3年;被行政处罚公开期限不低于2年;被通报公开期限不低于1年;其他类公开期限为6个月。被列入“黑龙江省住建行业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”的企业和执业人员,应参照有关规定执行。同时不得承揽工程总承包、全过程工程咨询等业务。
重点包括
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,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(单位)和执业注册人员。
企业(单位)包括建设(含代建)、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施工图审查、招标代理、造价咨询、检测等(以下简称企业);
执业注册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、注册建造师、注册监理工程师、注册造价工程师等(以下简称执业人员)。
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
(一)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开;
(二)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;
(三)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6个月至3年,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。其中,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公开期限为3年;被行政处罚公开期限不低于2年;被通报公开期限不低于1年;其他类公开期限为6个月。
被列入“黑龙江省住建行业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”的企业和执业人员,应参照有关规定执行。同时不得承揽工程总承包、全过程工程咨询等业务。
实施差别化资质资格管理
(一)对年度信用得分为前5%的企业,免予资质资格年度动态核查。
(二)对年度信用得分为后5%的企业,实施资质资格动态核查。
实施差别化动态监管
(一)对年度信用得分为前5%的企业,降低监督检查频次。
(二)对年度信用得分为后5%的企业,列为重点监管对象,增加对其已承揽工程监督检查频次。